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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章程

作者/来源: 发布日期:2015-06-23 阅读次数:

农业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依照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华中农业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华中农业大学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行业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以基础和应用基础科学发展前沿为主导,立足学科前沿,重在知识创新,努力建设成为农业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知识、技术与方法的创新基地;聚集和稳定一批杰出科技人才,成为农业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在主要研究方向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成为我国农业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技术和成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科学研究发展趋势、围绕我国农业战略需求,重点解决养殖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瞄准学科前沿,将高新技术与常规技术有机结合起来,从群体、个体、细胞和分子水平深入研究农业动物的主要经济性状遗传规律和形成机理,建立种质资源生物学评价,畜禽、淡水养殖动物繁殖育种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培育畜禽和淡水养殖动物新品系(种),使实验室成为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创新性成果的研究基地和产出基地,提供农业动物新品种(系)。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产出创新成果,并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方向主要包括:

(一)畜禽重要性状遗传规律与种质资源创新

(二)畜禽分子生物学

(三)畜禽生殖生物学与生物技术

(四)淡水水生动物遗传资源与繁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办公室主任1名。 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开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设秘书1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和办公室会议制度。办公室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单元负责人,依托单位业务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职责:提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的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指南,研究确定绩效考核等重大事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咨询决策机构,由9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学术委员会职责:指导监督实验室主任按照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每两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对外开放和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的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实验室实行专人管理,各研究单元实验室由各方向负责管理。中心实验室和单元实验室均全天候对外开放,实行预约制、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围绕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主要面向国内外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开放。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重点实验室讲学、开展短期工作、联合申请重大国际合作项目、联合指导研究生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临时工。固定人员实行遴选和淘汰机制,对固定研究人员采取滚动管理,按照一定的客观标准,由实验室办公室委员会议讨论,定期或不定期地吸纳新的优秀人才,同时,对于确实不适宜在实验室继续发展的固定研究人员,将予以淘汰,以保持固定人员的规模适度、精干活力、结构合理。适度扩大流动人员的比例,加强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研究单元负责人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一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研究单元负责人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报华中农业大学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方向负责人负责研究方向的规划、人员管理考核和年度总结,参与室务会,履行室务会成员职责。固定人员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享有利用实验室资源的权利,研究成果必须署实验室名,并对实验室规划、建设负有建议和参与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公共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组织大型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设立开放课题等。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学风建设等按国家、部门和华中农业大学相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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